标的名称:停放在大通湖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废车一批
资产来源:公示到期无人认领的涉案车辆
标的展示时间:2025年12月12日 至 2025年12月16日
标的展示地点:大通湖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系人:胡女士(18607376595)
重要信息披露
一、意向买受人务必在参加竞买前对标的进行实地查勘和详细了解。若未进行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参加竞买,责任由意向竞买人自行承担。意向竞买人参与标的竞买,即表明该意向竞买人完全了解及认可该标的的情况(包括其已知或者未知瑕疵),拍卖公司、转让方、及交易平台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对竞买人已知或未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二、本次拍卖标的中已注册登记但未注销的所有汽车及摩托车,受让方都必须出具单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已注册登记且已注销的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三、本次拍卖的报废车辆因特殊原因造成个别车辆不能正常移交的,按所缺车辆评估价退付买受人。
四、拍卖佣金收取:按拍卖成交总额的5%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
五、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及相关文件,60万以内(含60万元)收费0.3%。60万元(不含60万元)-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收费2000元/宗,此次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支付。
六、竞买人需在竞得标的后3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公示结束后3日内(按上述约定)将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一次性分别汇入以下账户:
1. 成交价款与拍卖佣金账户:
账户名称:益阳市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益阳梓山支行
账 号:1849 6201 0400 0694 7
2、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账户:根据非税开据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票据扫描右上方二维码,按要求进入支付流程缴款。
五、标的交割: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后,拍卖公司、评估公司协助委托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移交给买受人。
六、成交后,出售(租)人在线编辑《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并在线发送给买受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出售(租)人、买受人应在线签订《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
七、买受人资格条件
1. 意向买受人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2.意向买受人应同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营业执照》和省级商务部门发放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 买受人资格审查采用后置审查方式。竞价结束后,拍卖人将在当日内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若买受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已成交,则成交无效,买受人需承担全部后果,按《拍卖法》第39条追究违约责任。
交易条件
一、交易要求:
1、本次转让采取拍卖竞价方式确定买受人(最高报价者即为买受人),拍卖成交款不开具应税发票。
2、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成交确认书》等),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3、意向竞买人成为买受人,交易保证金不抵成交价款,待买受人办结完车辆拆解和报废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买受人预留的账户信息,无息退还保证金。
3、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未付款将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委托人、拍卖人收取,并按《拍卖法》第39条追究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二、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转让标的均为报废车辆,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的要求进行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及上市流通。
2.买受人须在车辆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益阳市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提取车辆及交接手续。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须对已注册登记(未销户)的报废车辆出具单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对已注册登记但车辆状态为注销的报废车辆应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对未注册登记的报废车辆应出具整体的机动车回收、拆解证明(同一买受人成交多批次的,应分批次出具)。买受人须在标的交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车辆的拆解,并拍照和录制拆解视频(汽车拆解须全程录像),存入U盘移交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湖大队,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