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湘HH3977荣威牌CSA7180AC
车牌号:湘HH3977 品牌型号:荣威牌CSA7180AC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车辆颜色:黑 使用性质:非运营 车架号:LSJW16G66BG054125
发动机号:A010030286 排量:1796ml 里程表公里数:330000公里
注册日期:2011年12月21日 年检到期日期:2025年12月01日 保险到期时间:2025年03月01日
标的展示地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地下车库 联系人:胡女士(18607376595)
重要信息披露
一、意向竞买人务必在参加竞买前对标的进行实地查勘、了解。未咨询或者对标的不了解而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意向竞买人参与标的竞买,即表明该意竞买人方完全了解及认可该标的的情况(包括其已知或者未知瑕疵),拍卖公司、 转让方、交易平台、挂牌方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对竞买人已知和未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二、拍卖佣金收取:按拍卖成交总额的5%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
三、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及相关文件,60万以内(含60万元)收费0.3%。60万元(不含60万元)-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收费2000元/宗,此次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支付。
四、竞买人需在竞得标的后3日内签订《成交确定书》,成交之日起3日内(按上述约定)将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等一次性分别汇入以下账户:
1. 成交价款与拍卖佣金账户:
账户名称:益阳市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益阳梓山支行
账 号:1849 6201 0400 0694 7
2、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账户:根据非税开据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票据扫描右上方二维码,按要求进入支付流程缴款。
五、标的交割: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及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移交给买受人。
六、成交后,出售(租)人在线编辑《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并在线发送给竞得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出售(租)人、竞得人应在线签订《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买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售(租)人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售(租)人或委托交易中心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竞买人资格条件
1.意向竞买人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竞买。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买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当日内拍卖人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如买受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报名且成交,成交无效,则承担全部后果。 违约责任:买受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报名且成交导致成交无效的将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33条、第39条追究违约责任。
九、因车辆无法启动,里程表公里数无法获取,故拍卖公司提供的里程表公里数不能做参考,竞买人需自行了解。
交易条件
一、交易要求:
1、本次转让采取拍卖竞价方式确定买受人(最高报价者即为买受人)。
2、买受人应当自成交公示结束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按公告要求汇入指定账户)。
3、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上述成交确认文件(《成交确认书》等),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委托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4、竞买人在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判断是否具备竞价标的过户资格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二、标的资产交接及过户要求:
1、标的按现状拍卖,车辆必须提档和过户,成交款不开具应税发票。
2、买受人须在车辆成交价款、拍卖佣金支付完毕后3日内,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提取车辆及交接过户手续。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买受人承担。
3、车辆过户应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4、车辆违章扣分、罚款均由买受人承担,违章扣分、罚款以交管部门发布为准,益阳市拍卖有限公司提供资料仅供参考。缺失的车辆证件,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补办,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5、以上拍卖车辆号牌不随车过户给买受人,由车辆管理部门收回。
6、车辆拍卖成交后,成交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凭过户资料到益阳市拍卖有限公司办理过户后的交接,超过交接时间,则每天按30元/台收取停车费(如有损坏,委托人、拍卖人概不负责)。
7、外地身份证购车如要在益阳市上户需提供益阳市暂住证,因没有暂住证影响车辆过户的,本公司概不负责。本次拍卖车辆不保证在异地上户。
8、拍卖公司核实车辆过户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买受人报名时预留账号信息,无息退还保证金。
9、违约责任:竞得人逾期未付款将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委托人、拍卖人收取,并按《拍卖法》第39条追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